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颁布,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