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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失实案
2026-05-07   临沂市统计局网站

一、基本案情

2025年,市统计局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我市某企业填报的2024年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的“本年1-本月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差错额占实际检查数超20%。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本年1-本月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标填报错误的原因是:“工业总产值”指标中包含的成品价值部分应当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该企业将残次品、不合格品都计入了工业总产值,导致数据出现差错。

二、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企业填报年度报表时按照正确数据填报,未造成年度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在执法检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检查,提供检查所需全部材料,企业发现统计违法事实后,认错态度较好,表示认真学习统计专业知识,加深对统计制度的理解。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和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该企业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案情分析

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工业总产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其中,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该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不到位,将残次品、不合格品计入“工业总产值”,最终造成数据失实。

四、案例启示

此次企业统计数据失实,核心原因是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深入学习统计报表制度,扎实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准确掌握统计指标的涵义和计算方法。各级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要在现有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聚焦重点易错指标,持续加大对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帮助其精准把握统计指标涵义及计算方法,切实提升源头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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