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省统计局2018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现已到期。根据统计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决定继续实施。
《管理办法》是进一步加强、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统计局核算制度的改革,对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防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减轻基层统计负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随着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的深入贯彻落实,与之配套的若干规定相继出台,《管理办法》修订和继续实施的必要性越发凸显。
二、修订依据
《管理办法》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3.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
5.《国务院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6.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6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三、起草修订过程
省统计局将《管理办法》的修订作为2023年全省统计系统部门统计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年初,结合近年来统计工作实际和新形势新变化,对全省部门统计现状进行深入调研,认真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召开部分部门座谈会,逐项进行研究修订。初稿形成后,多次征求省统计局各处室、事业单位以及部分部门的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山东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要求,自2023年3月份,在省统计局外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23年4月修改完成送审稿,经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与2018年版相比主要变化
(一)增加的主要内容:
1.第三条 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2.第十六条 报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下列文件:增加了:(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依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3.第二十五条,(一)部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公布、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6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4.第三十二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部门领导对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6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减少的主要内容:
1.取消了第五条 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开展全行业统计。
理由:随着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度增加和统计局系统四下企业抽样调查制度的建立,再加上部门统计力量的不足,要求部门全行业统计,已经不够现实和科学,决定删除。
2.第七条(五)取消了“建立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和…”。
理由:《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4号)已废止。
3.第九条:取消了“…其中重要的,须报省政府审批”。
理由:因为法律的修改,已没有法律依据。
五、《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8章33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对起草依据的法律法规、适应范围、部门规范化的总体要求进行概述。
第二章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共3条,对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职责、人员配备提出要求。
第三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共10条,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报批、报批需要提供的材料文件、统计调查制度及其主要内容等做出规定。
第四章组织实施:共4条,对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章部门统计资料:共3条,对部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制定、部门统计资料的公布和共享、向统计局报送等做出规定。
第六章部门统计信息化:共3条,对部门应如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何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出要求。
第七章检查与管理:共3条,对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的推进、管理、检查等做出说明和规定。
第八章附则:共3条,对解释权、有效期等做出说明规定。
六、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拟于2023年6月公布,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