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中心各科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因此,自然纳税人在2020年度填报的各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2020年度12月31日之前由本人自行确认到2021年度,否则,在2021年度将不能继续享受扣除。
使用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操作的步骤如下见附件。
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