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鲁统字〔2024〕75号
各市统计局、各有关调查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2024年全国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开展全面调查。此项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制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国民经济核算具有重要意义。各市统计局、各有关调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和全盘意识,上下一心、协作联动,严格按照调查制度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二、工作安排
(一)名录核实
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
一是对单位名录进行更新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名录库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名录为基础,核实单位存续情况,标记因撤销、被合并等原因不再存续的单位;补充新成立或遗漏的单位。如因机构改革导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名称均发生变化的,应作为新成立单位重新入库。
二是核实单位财务核算情况。通过核实单位财务核算情况确定最终调查单位库,确保数据填报不重不漏。非独立核算工资单位,需填写所归属的上级法人单位。独立核算工资单位,需确认是否有下级不独立核算工资的单位以及所包含单位的从业人员数,并将非独立核算工资的下属单位有关数据一起合并准确填报。
三是核实单位属性信息。核实行业代码信息以《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规定为准,不得随意修改;行业代码修改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单位名称与行业大类对照表》行业范围内进行,含有相应关键字名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行业代码的修改应在已限定行业大类范围内。核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登记注册统计类别、登记机关级别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式等信息,对于错误或发生变化的单位属性信息,要及时修改。
四是填报单位确定。核查情况为正常单位、2024年本年撤销单位,且为独立核算工资的单位确定为最终调查对象,其他单位后续不再布置年定报报表。
(二)调查报送安排
各调查单位需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https://tjy.stats.gov.cn/)上报数据。
1.2024年年报
填报机关事业单位I102-3表,开网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2月10日24点,具体表式详见制度。
2.2025年季报
填报机关事业单位I202-3表,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截止时间分别为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后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月5日12点,具体表式详见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对各市统计局
全省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年定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务必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推进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实施。
一是抓好名录资料核实整理。按照2024年最新劳动工资统计改革方案要求,以五经普数据库为基础,对辖区内涉及的省、市、县区、乡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名录资料进行核实。重点关注行业代码、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执行会计制度类别等重要属性指标的核实,尤其是财务核算方式的确认,保证基础信息资料的准确性,保障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是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宣传,对上报时间、上报内容、指标解释等内容讲解到位。做好跟踪指导服务,报表报送期间,密切关注辖区内各调查单位报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沟通解决。
三是推广“统计云”平台应用。开展“统计云”直报平台实操培训,通过培训让填报单位提前熟悉平台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调查单位能够及时掌握新系统的使用方法和填报要点,提高数据报送效率和质量。
四是深化全流程数据核查机制。对劳动工资数据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核查。报表上报期间,实时关注数据动态,对异常数据进行重点核查。报表上报后,对数据质量疑似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拒不执行报表制度或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加强执法联动。
(二)对各调查对象
各调查对象在执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指标解释、上报途径完成数据上报和审核,并积极指导本系统配合所在地区统计部门完成业务培训以及数据质量核查等工作。
一是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是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三是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附件: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
山东省统计局
2024年11月19日